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7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甲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B公司参与2023年1月份乙项目的投标,中标结果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为257人,营业收入18350.1万元,资产总额8178.9万元。而B公司参与这次甲项目时,公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为257人,营业收入18464.3万元,资产总额5903.4万元。B公司两次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是填报的2022年度末的数据,但两者数据不一致,由此可以得出B公司虚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谋取中标。
采购人答复称,该单位向B公司发送了问询函,B公司回函称“该公司2023年1月份参与乙项目,因2022年审计报告未完成,故营收和资产总额数据是按财务报表填写,从业人员是根据参保证明填写。参与甲项目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3月出具的2022年审计报告填写,故二者数据不一致”,B公司参与甲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与回函一致,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故该单位依据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投诉称,既然B公司2023年3月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2年审计报告。那B公司参与2023年7月甲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2023年8月参加丙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也不一致,丙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却与2023年1月参与乙项目时提供的数据一致。
B公司辩称,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该公司在甲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257人,营业收入18464.3万元,资产总额5903.4万元,三项数据满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该公司还有注册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A公司提到的2023年8月该公司参与丙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该公司人员制作标书时填写数据操作不当,导致该项目显示的数据与其他项目数据不一致,但不影响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实质。
在投诉调查阶段,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有关部门出具《复函》显示“B公司2022年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应认定为大型企业。”因此,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被予以认可。
问题引出
1.《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声明函还有效吗?
2.针对质疑,采购人能要求B公司提供证明文件吗?
3.《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认定为无效,后续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认为,本案例如果真如B公司所言,只是数据填写错误,不影响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实质,那么不能直接判定B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资格审查应当予以通过。但本案例经调查最终认定B公司为大型企业,B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那么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然不被认可。而且针对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采购人不能再要求B公司提供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一般就要认可,视为其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业界专家提醒,如果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采购人一般只能答复质疑不成立,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根据46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被认可,也就意味着B公司不符合该项目规定的资格要求。这种情况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